推荐单位:怀柔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年1月入职到一家公司做设计员,公司未与他签订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每张200元计算。
张某上班第一个月得到的工资是7000元,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只发5000元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单位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拖。2013年1月,张某要求公司补发提成、签订劳动合同。随后他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2012年12月份工资。张某于2013年2月向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及提成2.5万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中心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12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主张提成工资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提成工资纠纷应由谁进行举证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的支持,追索提成报酬也不例外。
本案中,对于是否存在提成的事实,应由张某进行举证,包括提供提成的约定证据及自身工作业绩,剩下的证据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提成约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提成约定,那么劳动者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张某虽然提供了在职期间所绘图纸,但这些图纸与提成之间缺乏联系,不能由这些图纸得出公司负有支付提成义务的结论。
同时,张某提供的图纸均为复印件,且这些复印件被公司否认,所以这些证据并不充分,这就是张某的提成请求未获支持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