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产业工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注册资金不足200万元的单位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014年7月,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某公司决定不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便与用工单位——某物流公司一起,要求职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即将这些职工转给另一家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他们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由第二家劳务派遣公司承继,岗位协议书等继续有效。王某等38名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公司发出《告知函》,停止了他们在物流公司的工作,按待岗暂时安置。随后,38名被派遣员工进行维权。
处理结果:
经工会调解,38名劳务派遣职工获赔150多万元,与原公司顺利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件中,某公司是由某物流公司出资,在很多年前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原公司将包括38名职工在内的人员派遣到物流公司工作,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7条中“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存在用工不规范之处。同时,本案件中的劳动者多为老职工,固定岗位工作长达十多年,显然不属于劳务派遣的范畴。
在经济补偿方面,本案件中的某公司,因没有资质而不能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若单位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解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经工会调解员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顺利解决了38位被派遣职工与两家单位的矛盾,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