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
依据 | |
条 件 |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在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医保科。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宝安分局:宝安区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
决定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
事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名单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