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3.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②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③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