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如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参保或者申报缴费的,应于9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向属地部门补报相应社会保险费(可通过登陆我局网址:www.szsi.gov.cn,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增加职工的参保险种和变更缴费工资完成补报,也可在属地社保部门征收窗口办理)。凡经我局查实有不按规定申报、缴费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除了要被加收滞纳金外,还有可能依法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