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合同法》修订,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管理对劳务派遣在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等方面规定日趋严格,偏偏个别企业打着劳务外包的幌子,以“真派遣、假外包”方式突破工资总额限制、隐匿人力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规避用工单位责任。
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方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因此,劳务外包的准确定位应当属于经营模式的一种而非用工模式的一种。从性质上讲,劳务外包合同类似于《合同法》概念上的承揽合同,其与劳务派遣用工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适用的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二是用工单位对服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服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三是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四是用工成本列支科目不同,劳务派遣用工工资需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工资总额;业务外包相关费用则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