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入户(不需本市准迁)》业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接收,户口已迁出,且无随迁子女的应届(含两年暂缓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已婚、离异申请人须收取现婚姻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
6.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的申请人,收取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入户地依据材料:按照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地并提供相应材料: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其中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后挂靠的,免予提供)。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⑤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8.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
(三)申请表格下载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点击下载)
《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点击下载)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入户人员信息卡》有效期内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核准办理并现场摄像;
2.申请人入户登记后应现场申请居民身份证(16以下随迁人员自愿申请)。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户主或业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业主不需提供)到场确认;
3.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