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同样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