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由于生理原因及承担着生育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
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职工在择业、时仍会遇到困难,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面切实保护。
有调查显示,
有23.6%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
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
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后,往往想法设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或报领生育津贴。
有对部分非公企业的调查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诸如此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当然也有部分女职工过分关注自身权益,不能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比如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采取提交假诊断证明等不适当手段向用人单位请假,导致用人单位与其合法解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定,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依法维权,另外,也提醒女职工在生病、怀孕、生产等特殊时期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自身的行为不当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