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用备案。
1.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在与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可以通过“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并到其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留经办人签名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35/45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备案表》(网上下载);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留存,验原件);
5)《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或者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账号;
7)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下资料也需审核,一般不需单位提供,系统自动比对,但因未联网或者相关资料未录入导致系统无法提取数据的,需用人单位提供原件并留存盖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其他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税纳税证明或者经营税免税证明;
4)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缴交清单。
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到其注册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上相关资料。
上岗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手续的,不能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