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及《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