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及招用奖励金。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及《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