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