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深户个人缴费人员)
办理依据: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一、 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居民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三、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五、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申请受理机关: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医保科。
直属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3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决定机关: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救济权利: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件名称:《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效力: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