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申领城保退休(在职)死亡待遇
业务流程优化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精简业务经办操作流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申领城保退休(在职)死亡待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完善,现将业务内容公告如下:
事项一 | 申领城保退休死亡待遇 |
办理流程 | 一、单位管理的人员,由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由单位负责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其直系亲属;单位对公账户注销的,可允许对私支付。 二、无单位管理的人员,由直系亲属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对应账户。 三、退管办管理的人员,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 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于30日内向所属退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死亡待遇。 (二)受理 退管机构按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核对原件及复印件后,把原件返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业务章,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送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 (三)核发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取材料后对所提交的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死亡待遇直接支付到死者原领取银行账户或直系亲属账户,并打印《养老待遇支付明细表》(加盖业务章),交由退管机构返还申请人。如死亡待遇支付失败,其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核查原因按照已有业务流程重新补拨。 |
提交材料 | 一、基本材料: (一)业务表单及身份证明 1、单位办理的:提供《广州市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直系亲属本人办理的提供: (1)《基本死亡待遇申请表》 (2)办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办的: (1)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提供直系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注:1、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2、证明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具体包括可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死者人事档案中准确记载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档案资料原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经公证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任意一种。 (二)账户信息: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待遇支付的银行详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银行类别表(**年版)》”。 注: 1、发至单位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按单位基础资料变更业务先行补充;单位账户注销的,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帐户,按第2点要求办理。 2、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需先行补充个人账户信息;优先发放至死者账户;死者账户注销的,可发至直系亲属账户。 二、主要材料: 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原件(主要为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三、特殊材料: 如直系亲属需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 供养配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能证明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上)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能证明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上)。(原件) 2. 供养子女 (1)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能证明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和学生证,以及在读学校证明。(原件) (3)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能证明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 3. 供养父母 (1)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能证明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原件) (2)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原件) 4. 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原件) 四、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如属退管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区退管机构申请办理。 |
事项二 | 申领城保在职死亡待遇 |
办理流程 | 一、单位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由单位负责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其直系亲属;单位对公账户注销的,可允许对私支付。 二、无单位管理的,由直系亲属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对应账户。 |
提交材料 | 一、基本材料: (一)业务表单及身份证明 1、单位办理的: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直系亲属本人办理的提供: (1)《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办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办的: (1)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提供直系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注:1、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2、证明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具体包括可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死者人事档案中准确记载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档案资料原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经公证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任意一种。 (二)账户信息: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待遇支付的银行详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银行类别表(**年版)》”。 注:1、发至单位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按单位基础资料变更业务先行补充;单位账户注销的,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帐户,按第2点要求办理。 2、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需先行补充个人账户信息;优先发放至死者账户;死者账户注销的,可发至直系亲属账户。 二、主要材料: 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备注: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特此公告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