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经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事项 |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 |
适用范围 | 2015年1月1日后 | 2016年3月23日后 | |
补贴标准 | 本科6000元/人 | 本科15000元/人 | |
发放方式 | 分两次等额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
申 | 学历条件 | 本科学历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归国留学人员无全日制学历要求) |
年龄条件 | 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年龄要求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 ||
发放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续发时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 | |
引进审核文件 | 《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深圳市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以及招调通知。 | ||
申请时限 | 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 ||
其它说明 |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
补贴发放条件
(一)受理范围:2015年1月1日后经市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招调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办引进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二)学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三)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引进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四)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五)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