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投资纳税入户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
条 件 |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身份条件和纳税条件: (1)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在合法的个人; (4)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除合法就业个人外,其他申请人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超过纳税额规定1倍以上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3、不属在编干部、职工;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5、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
申请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就业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合法就业证明及受理日前连续三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列表及近三年涉及公司法人、股东、投资人、股权变更事项的详细信息)。个人就业者除外;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 4、申请人、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随迁子女未办理的免提供); 5、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申请人本次及前一(数)次离异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申请人的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6、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供); 7、已孕已育或收养子女申请人的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计划生育证明》; 8、按家庭户优先原则提供入户地选择材料。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需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受理机关现场签字确认。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详见附件)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联系电话 | 84465000 |
程 序 | 1、申请人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人口准入科提出申请; 2、申请人将相应的入户申请资料原件和A4竖向复印件交民警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直接受理,签发申请回执;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市局户籍人口准入科通知申请人持回执、身份证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省内户籍人员一站式办理); 4、省外户籍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机械增长计划安排办理,如当年计划安排执行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