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报销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未按规定转诊或登记、自行到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的报销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国内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但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住院费用报销所需提交的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对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发生的费用应在哪申请报销?
答:到住院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次转诊怎么办?
答: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参保人在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 不可以报销。
在市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以凭发票、清单及病历到所属分局报销,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到市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参保人要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办理医疗费用报销,超过时间就不能报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