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 办理对象
已怀孕人员需进行孕期检查和办理生育保险的。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并根据情况提供:
1、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资料;
4、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三、办理部门
拟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证明,女方深户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