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今年11月1日为首个“深圳人才日”。记者从昨天在市政府发布厅举行的《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有很多突破和亮点:确立了最具刚性的约束要求,提升人才制度的刚性约束力;通过“放权”、“松绑”、“破壁”构建最开放活跃的市场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激励人才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缺人才激励,释放最大范围的人才激励因子;营造最具吸引力的人才软环境。深圳积极发挥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针”作用,将人才政策优势努力转化为人才立法优势,为广聚“天下英才”提供法治保障。
发挥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针”作用
深圳市委组织部副巡视员、部务会成员张谦说,一直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近几年,陆续出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81条”、“十大人才工程”等人才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亟须以立法的方式固化下来。深圳的人才立法最早追溯到2002年7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才工作的内涵和对象不断拓展,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海外人才的大量引进,对人才政策赋予法治刚性的渴望和呼声越来越高,所以,深圳人才工作条例因时而生、应势而为,发挥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针”作用成为现实的需要。
自2015年4月中旬起,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大法工委、内司工委和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参与,共同组成人才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条例》制定中坚持开门立法,累计召开专题座谈会20余场,征询100多位专家学者和海内外各级各类人才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建议,历时2年多时间,数易其稿,于今年8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确立最具刚性的约束要求
《条例》立足深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勇于改革创新,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各方面,都有很多突破和亮点。
“以人大立法形式推动人才工作,就是希望提升人才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深圳市委组织部副巡视员、部务会成员张谦说,《条例》第一大亮点是确立最具刚性的约束要求。《条例》全文出现“应当”这个词有20多处,这个词的含义从层面理解就是“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在领导机构方面,明确了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部门人才工作的法定职责,以立法形式推动人才工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在规划编制方面,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规定“产业、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从“规划先行”的层面保障人才工作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在责任追究方面,明确要追究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职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3个关键词:“放权”“松绑”“破壁”
张谦说:“《条例》围绕人才作为最重要、最活跃、最具效力的市场要素,着力消除制约人才发展的各种障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重点体现3个关键词:‘放权’、‘松绑’、‘破壁’。”
“放权”即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条例》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机构设立和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登记备案制;明确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以承接。
“松绑”即放宽或取消对人才的各种限制。《条例》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吸引企业创新人才兼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等。
“破壁”即破除各种壁垒,畅通各类资源流动渠道。《条例》要求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科研设备与仪器,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要求打破体制壁垒,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评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申请鉴定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
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深圳是一座创新之城,集聚了华为、腾讯等一大批创新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016年近2万件、占全国的46.6%,连续13年居国内第一。为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条例》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明确的指引。
一是明确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三是明确对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可由政府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是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
释放最大范围的人才激励因子
《条例》坚持物质奖励与荣誉激励并重,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缺人才激励政策,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力度。
一方面注重物质奖励。《条例》提出由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鼓励国有企业采取股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研、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明确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另一方面强化精神激励。《条例》明确每年的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目的就在于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规定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让人才“名利双收”;还规定市政府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让举才荐才成为社会风尚。
营造最具吸引力的人才软环境
在营造最具吸引力的人才软环境方面,《条例》一是提出建立人才服务清单,具体为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和收费事项;明确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通过清单式地梳理和规范,明确政府对人才服务事项的范围和职责,让人才对政府服务“了然于胸”。
二是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条例》提出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人才猎头等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更具活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三是全方位支持服务。《条例》提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和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为人才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目前市创新投、高新投、中小担等企业已设立了3只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提出把提供人才安居保障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人才安居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就此,我市“十三五”期间将为人才提供30万套人才住房,是过去五年的4.5倍。
四是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条例》提出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认定、项目申报、配套待遇落实、创业扶持服务等职能,建立“一口受理、一口对外,内部联动”的人才服务机制,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