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家庭户
申请条件
(一)我市户籍居民因居住,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可申请户口市内移居迁入自有住宅用途房产、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挂靠亲友家庭户。涉及上述房产立户的,本人(配偶、子女)或亲友需有50%以上产权。
(二)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
(三)户口迁移时,须将同户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夫妻离异抚养权一方(除抚养权一方为深圳市外户籍)应将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
申请材料
一、迁至本人房产立户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或近三个月内有效的产权信息查询单;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二、迁至亲友房产立户应提供如下材料:
1、亲友合法住宅用途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或近三个月内有效的产权信息查询单;
2、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
4、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三、迁入政府公共廉租房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公共廉租房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四、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3、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五、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2、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六、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2、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申请程序
(一)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二)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申报信息、审批进度、办理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告知,也可在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等。需申报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
公安机关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陆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http://hzyy.szga.gov.cn)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符合登记条件,请携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并填写《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请表》。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须现场填写《户主关于新增成员的声明》,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须现场填写《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同时户主(业主)、申报人须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预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转入补正程序的除外)通过,申报人收到微信告知后,携带资料预约前往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