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缴业务
服务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确定最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深户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在我市有达龄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帐记录,且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在异地有达龄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帐记录,但不符合异地办理退休且不符合异地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将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我市后可申请延缴。
2.广东省户籍非深户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参保地是、且在深圳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上。
3.非广东省户籍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
第一条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2012年)
第二条 二、按月继续缴费的标准按9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2012年)
第一条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本省户籍的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外省户籍的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本人在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者借记卡,目前仅限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银行)。如有我市金融
4、《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收原件
咨询电话:
福田:0755-82978745;
罗湖:0755-82229636;
南山:0755-26079166;
盐田:0755-25210615;
宝安:0755-27880256;
龙岗:0755-28921510;
龙华:0755-28024419;
光明:0755-27400518;
大鹏:0755-84206962;
坪山:0755-84131258;
直属:0755-83460844;
人才园:0755-88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