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说明。
修正案草案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反避税条款。
此次个税法改革的五大重点和改变: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5、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 、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
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年6万元
此次个税法修改,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纳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重要变化:
今后缴纳个税,绝不是只盯着每年6万元起征点那么简单,还要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等费用扣除,以及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加上税率调整,一揽子带来的减税力度超过以往。
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
①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②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③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说明时表示,草案综合考虑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草案还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草案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还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针对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草案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财政部部长刘昆说。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修法一大亮点。
刘昆说,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对经营所得,也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最高档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此次修法另一大亮点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表示,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
财政部部长刘昆19日受国务院委托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个税起征点 历年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个税知识科普: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取得的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的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法列举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二、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总体来看,凡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均可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会计、咨询、讲学、、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独立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六、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
当个人收入高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七、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叠加扣除的项目。
根据草案,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项。
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法规定,自行汇总计算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汇总后适用统一的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结合已扣缴税款,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
九、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是取得境外所得;
五是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