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8项费用不再交
7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开业指导;创业和人才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为求职者保驾护航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