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养老退休条件的可在深圳申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