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职工认为个人费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无需继续缴纳。其实,这是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错误理解。
国发〔1997〕26号文件第5条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这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法第二章基本制度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一位的明确。
另外《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
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
换言之,劳动者除非在失业期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否则,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