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申报的基本流程为:
工伤认定→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条件:
1、经本市认定为工伤;
2、期满;
3、不申请评残或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复发确认意见、安装(配置)、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认意见、工伤康复治疗评估确认意见、延长医疗期确认意见等);
4、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或者纳入我市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
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收到工伤待遇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出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指引告知书》并退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后重新到窗口提出申请。
3、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案件会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核发待遇。
工伤待遇申领资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疗费用票据(盖医院收费章,收原件)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5、工伤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默认为金融卡账号,无须提供卡号,其他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首次鉴定无须提供原件)
7、用人单位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有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它调解、赔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交通费发票(报销市外转诊交通费的提供,收原件)
10、属1-4级伤残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一张(收原件)
11、工亡(包括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除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银行卡或存折(收复印件,验原件)
(2)协议书(协议待遇支付方向)或公证书(所有受益人公证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及支付方向)(收所有受益人可在窗口现场填写协议书或在公证处办理,验原件)
(3)受益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不提供身份证)
(4)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5)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刷脸生存认证的无需提供,收原件)
(6)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卡或存折(收复印件,验原件)
(7)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非深圳户籍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收原件)
(8)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收原件)
(9)承诺书(收原件)
备注:以上(4)-(9)材料是有供养对象的情况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