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申请材料:
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需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布局图纸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窗口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许可申请,先填报申请信息后,生成网上申报流程编号。报请受理机关网上核对。
2、受理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将申请信息转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核: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重点对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该环节7天内完成。
4.审批:审批领导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该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6.结果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结果送达: 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食品经营许可的服务窗口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重点对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该环节7天内完成。
4.审批: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该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6.结果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结果送达: 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