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职工委托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