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服务
工商财税
个人服务
查询
全国社保
教育培训
管理咨询
专项服务
扶残助残
劳动政策法规
社保政策法规
公积金政策法规
税收政策法规
HR人才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文件
薪酬福利政策法规
残障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HR人才发展
经典案例
职场处世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保征收
社保转移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缴存
和谐劳动关系
公司简介
经营理念
资质荣誉
社会责任
中盛园地
合作客户
联系方式
法律声明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否先行调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