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包括:工资支付制度、代领工资委托书、银行转账证明、书面告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原因及数额、二年内的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奖金、年终奖等计发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文件等;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并就加班事实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考勤记录等事实举证;
(五)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六)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以下证据: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②劳动者违法、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事实依据;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应提供以下证据:①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依法定情况终止的事实依据;③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3.用人单位主张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以下证据:①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②审批手续、批准辞职的决定书;③相关程序证据材料(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事实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八)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五)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六)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七)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八)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