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其身份情况作不实陈述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时间 :2022-01-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 :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署名李A 的入职登记表,其内容为有关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等事项的承诺与担保人情况,但未记载李A的身份情况及入职内容。审理中,法院要求公司提交李A完整的入职登记材料,该公司未予提交,称李A因未递交本人身份证明而自动离职。因此从举证责任上,北京某公司属于举证不能,故法院认可李A即为小李。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需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上四项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可向法院提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