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2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时间 :2023-07-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浏览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9426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41190元(1373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41190元(1373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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