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时间 :2023-10-09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 :
粤人社规〔2023〕17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二、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假。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女职工生育,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 80 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 15 天的陪产假;在子女 3 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 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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