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
正常产假 | 98天(产前15天) |
难产产假 | 增加产假30天 |
多胞胎生育产假 | 每多生育一个增产假15天 |
晚育产假(24周岁生育第一胎) | 增加产假15天 |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产假 | 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
流产产假 | 不满四个月流产,应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
(二)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
孕期:
1、休息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2、休息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
产期:按原工资待遇
哺乳假: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工资。
根据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产假是98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15天。
地区晚育假应为30天(晚育假国家规定是15天,但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深圳再增加15天);而难产假,国家规定是15天,但深圳也为30天(难产假是基于深圳属于广东省,若地方规定要比国家规定高时,参照较高规定执行,即按广东省难产假期30天的规定执行)。
咨询是否有正规出台的文件规定:现在深圳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假30天。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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