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1、不核验社会保障卡是否人卡相符,直接予以医保记账。
2、向参保人提供虚假清单和收据。
3、刷卡换购自费药、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器械等其他非医保的商品。
4、医保定点药店弄虚作假,骗取医保记账或申请医保结算费用。
5、重复结算药品费、多收费、乱收费。
6、不按医保外配处方规定剂量数量调剂药品、另行调换调剂药品或者伪造处方。
7、留置、压放社会保障卡。
8、不熟悉医保药品药理知识,乱推荐医保药品。
9、将非药品(食品、保健食品、仿冒外用品等)向参保人推荐药品功效。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举报医保违规行为的途径有哪些?有无奖励?
答: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来访等方式。举报电话:0755-82978812;地址: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处;Email:ybjb@szsi.gov.cn。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举报内容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额度:举报内容数额1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举报内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内容数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内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为10万元。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在国内异地急诊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费用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如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普通住院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市外发生的门诊费用,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可冲减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责任?
答: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保人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自行到异地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报销?
答:可以申请报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我市社会保险机构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国内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
答: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到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
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理门诊特病登记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费用;
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6.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从个人账户扣减。
现在社保局官网上的转移信息查询中的验证码为何显示不出来?
答: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1.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2.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3.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参保人异地就医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1、所患病种属于市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转诊手续办理步骤如下: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2、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3、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核准后可转
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4、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肿瘤病人转深圳医疗保险广州定点医院:
患肿瘤病或疑患肿瘤病的深圳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申请转往广州定点医院就诊。
肿瘤介绍信办理步骤如下:
1、向具有开具肿瘤转诊介绍信资格的医院提出转诊申请;
2、经医院核准,开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并开通网上登记;
3、凭《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到已登记开通的广州定点医院住院诊治。
参保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转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答: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1)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2)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
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哪些外伤情形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一)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二)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四)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想做近视术矫正手术,医保可不可以报销的?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医保基金不予偿付。近视术矫正
手术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项目费用,所以医保不可以报销。具体的基本医保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参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我退休以后还可以继续享受深圳医保待遇?
答:只有在深圳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的医保费由基金为其继续支付,所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住院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列入计账范围的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按下列规定记账:
使用国产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90%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国产普及型价格。
使用进口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60%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普及型价格。
参保人住院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费用列入计账范围的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答:可以。只要是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医保基金都可以支付。
农民工医保、住院医保、综合医保参保人门诊就医有什么不同?
答:农民工医疗保险现参保人平时有病应在绑定的社康中心就诊,病情需要再逐级转诊。住院医疗保险是在原来总缴费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参照农民工医疗保险增加门诊待遇。绑定社康中心是以企业为单位整体绑定的。综合医疗保险不受社康中心限制,只要个人帐户里有足够的余额就可在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我是一名随迁老人,在户口迁入深圳之前,我已经在内地办理了退休手续,有养老保险,但是由于企业破产倒闭,一直没有给我办理医疗保险,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不可参加深圳的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原因是:
(一)国家对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人退休前由所在地管辖,退休后属退休所在地管辖;国务院在在2003年《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
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对国有的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提供财政补助资金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在2009年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
施方案》也规定提出由中央财政补助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所以,在内地退休有养老保险但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由原退休企业所在地解决其医疗保
险问题。
(二)为了解决深圳无医疗保障老人的医疗问题,2008年3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对原来的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本市的综合医疗保险。该部分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迁入本市,并且在国内其他地方没有任何
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目前国家出台的《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涉及的只是跨地区就业的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没有包括已退休人员。
从现在到退休的医疗保险费能否一次性缴清?
答:不能。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前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外,其余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均要求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允许按季、按年或一次性缴足。
我的医疗保险中断4个月了,那我重新缴费后我的连续参保年限还可不可以连续计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则要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我的公司由于金融危机关门了,我的医疗保险也停止缴费了,那我可不可以自己去交?
答:医疗保险中断了,本市户籍参保人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个人缴费;非本市户籍人员,则不可以自己去缴交。
我的医疗保险中断了了有半年了,那我可以自己补交医疗保险费吗?如果不可以,是为什么?
答:不可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为现收现付制,并且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待遇越高。而疾病的发生具有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期性,如果允许补交,容易出现参保人平时不参保,有病时突击参保的现象,会导致医保基金难以维持收支平衡,同时也损害了正常参保人员的利益。
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答: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
答: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颅内良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市政府在社保方面具体为市民增加了哪些福利待遇?
答:1、给予我市2010年8月在保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200元。
2、免除我市在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10年9月—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医保个人缴费费用,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变。
3、从2010年9月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定属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的财
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
4、我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自2010年9月起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增加普通门诊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少儿和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75元提高到200元。
参保人享受的门诊大病范围?
答: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人能享受哪些门诊待遇?
答:参保人因第二类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1、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3、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4、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什么时间开始将特病报销卡开始转换成大病病历?
答: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起把病人原来在社保部门认定登记的特病报销卡转换成新的门诊大病病历本。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院名单?
答: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在广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在东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
东莞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中医院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东莞市康华医院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在惠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惠州市中心医院
惠州市中医院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有哪些?
答:具体包括:
1、心脏彩超(UCG);
2、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3、动态心电图(HOLTER);
4、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5、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T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卢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8、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9、高压氧舱治疗(HBO);
1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11、咖玛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Knife);
12、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我是一名随迁老人,在内地没有社会保险,那我参加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答:如该老人户口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深户的,按申请参保时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后不再缴纳任何医疗保险费。
我是一名随迁老人,在户口迁入深圳之前,我已经在内地办理了退休手续,有养老保险也有医疗保险,但是我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深圳高,那我可以参加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所以已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我市医疗保险。
为什么随迁老人参加深圳市的医疗保险要一次性缴满18年?
答:1、由于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在同一时期没生病的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给了那些生病的人支付医疗费用,不容易生病的年轻人所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给了容易生病的老年人
支付了医疗费用,而当参保人年老生病时,又主要由新的年轻人所缴交的医疗保险费来支付了他们的医疗费用,这也是充分体现医疗保险共济性的方面。
2、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我们对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一直实行的是一次性缴费,并且实施的效果良
好。所以我们对达到退休年龄后入户深圳且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参加医疗保险,也按照行业统筹参保的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
3、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都已规定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不足一定期限的(期限规定一般为15至30年),要补足年限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据统计,参保人
自退休后还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平均为18年,所以我们规定该部分人员按18年进行缴费。
我是一名随迁老人,我参加医疗保险后,我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随迁老人参加医疗保险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之后,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对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我是一名随迁老人,我已经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也已经按18年一次性缴交了医疗保险费,那过了18年后我还需要缴交医疗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但仍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其进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完全由统筹基金来出。
医疗保险支付的最高床位费标准是多少?
答: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60元/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7元/日。
参保人的门诊输血费能记账多少?
答: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的住院起付线,有何规定?
答: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2014.12.18(续更新)
参保人异地就医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一、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参保人的住院起付线,有何规定?
答: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