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手续?
答:受理部门:工伤住院记账业务在出具《市工伤认定书》的局、分局、社保站办理。
申请人:一般需由单位经办人办理,除此之外也可以由单位出具委托书的伤者亲属或本人。
提供资料: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医院住院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超过期的需提供深圳市工伤职工能力延期鉴定结论(收原件)
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答: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但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因工死亡职工赔偿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限?
答: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供养直系亲属指纹证明、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员工解除吗?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对五级至六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如何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经确定,是否逐年调整?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安装康复器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收原件)、深圳市工伤职工购置(安装)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或深圳市工伤职工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安装康复器具有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和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待遇越高。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级、6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企业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只限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者。而1—4级伤残员工办理残疾退休,其所领取的长期保险待遇不属于工资,所以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至4级伤残员工可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本市户籍员工可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户籍从深圳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是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还是改为领取?
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责任。
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首次申请办理工伤医疗记帐业务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超过医疗期(延期治疗或旧伤复发)申请工伤医疗记帐业务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申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未申领的无须提供);
(3)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收复印件);
(4)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延期鉴定结论(收原件)。
医疗期内再次申请工伤医疗记帐业务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收复印件);
(3)首次深圳市工伤医疗保险费用记帐通知书(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收原件)。
2014.12.18 (续更新)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五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责任。
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由谁负责?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九条的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工伤待遇越高。
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