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某,33岁,初中文化。2013年6月,张某某在怀宁县月山镇从事服装加工业,同年10月停业,张某某拖欠34名工人7—10月份工资累计76128.77元。期间,工人多次催促,张某某承诺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到位。逾期,张某某未兑现承诺,工人先后到月山镇政府和县监察大队投诉。2013年11月14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3年10月14、15日,张某某以支付制衣厂工人工资名义,在安庆德诚制衣厂结算了80000元服装加工费;2013年10月15日,张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月山支行帐户存款余额为26253.50元;次日,张某某以其嫂子叶某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办理存款50000元。张某某没有将上述款项支付工人工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并逃往北京、广西、上海、江苏等地,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间,张某某关闭手机,工人无法与其联系。2014年1月2日,张某某被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上冈派出所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目前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遂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
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
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