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市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
申请材料 |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宝安分局:宝安区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决定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
程 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名单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