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看护假天数有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同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的晚婚晚育女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还可享受增加产假期十五天的优待。有关《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可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违反该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因此,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规定享受产假假期。
女职工怀孕期间是否享有工间休息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