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1.汇缴是指单位按月为全体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2.补缴往月是指单位为全体在职职工补缴以往月份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
依据 | |
条 件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个人账户已设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结(仅限于托收方式);办理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仅限于托收方式);方式三:柜台办结。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非托收的,另须提供: (1)支票缴存的,填制与汇(补)缴金额一致的支票和进账单。 (2)现金缴存的,到指定银行网点填制《现金缴款单》。 3.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 |
申请受理机关 | 网上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地址:https://nbp.szzfgjj.com/newui/login.jsp?transcode=cert;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地址详见深圳中心官方网站首页,缴存提取银行网点分布。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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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资金到账以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
联系电话 | 0755-12329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
救济权利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特别提示 | 1.单位托收方式入账的,因托收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变更等原因造成本次汇补缴托收失败的,将不再托收,单位须重新办理本业务。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