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问题】
王小姐于1999年进入某科技开发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13年11月,王小姐查出大病,自2013年11月底开始休假治疗。2015年初,该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逐步将公司各个事业部迁往东莞,但王小姐的病情一直未治疗痊愈且不能返回公司上班。现该公司和王小姐就期限、医疗期待遇及医疗期满该如何处理双方有如下问题:
1、王小姐的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到底为多长时间?
2、王小姐医疗期内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标准为多少?
3、如医疗期满,王小姐不能返回岗位上班,公司和王小姐之间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4、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企业应该按什么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解析】
1、本案中,王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在2013年11月底开始病休治疗时,其实际工作年限为14年11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规定,王某可以享受医疗期为12个月,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18个月内累计计算。王某于2013年11月底开始病休,则预计王某的医疗期在2015年5月底届满。但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形需要考虑到的是,至2014年1月,王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满15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其可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累计计算。
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从2013年11月底开始病休,则王某医疗期在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该期间段累计病休时间。本案中王某自2013年11月底开始就一直处于病休,则可以预计王某的医疗期在2015年5月底,医疗期结束。
2、王某在2013年11月底开始休假治疗后,王某在其医疗期内,科技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不低于其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某工资。
3、王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未痊愈,无法上班的,科技公司在处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可根据不同情形下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如王某医疗期届满后,仍需继续治疗而无法工作的,可视王某的病情情况,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来决定是否符合条件办理病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如王某患有法定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其在24个月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的意见,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王某还可申请与科技公司协商适当延长医疗期,如科技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均批准的,则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如王某不符合病退条件,或王某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申请延长医疗期未获得批准的,王某在其法定医疗期结束后,需继续治疗仍无法上班的,则单位可以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4、王某在其法定医疗期届满后,科技公司首先应书面通知员工在其医疗届满后正常返岗上班。如王某需继续治疗无法返岗从事原工作的,科技公司在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员工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后,则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王某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