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的公积金异地互贷主要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是“异地缴、深圳贷”,即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工作且缴存公积金,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只要在地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政策要求,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深圳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限户籍,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也可合并计算。
第二种情况 是“深圳缴、异地贷”,即非深圳户籍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向该职工户籍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提是该公积金中心已落实异地互贷政策),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可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近来,针对“深圳缴、异地贷”的情况,有部分非深圳户籍职工提出,在深圳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在户籍地仍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表示,深圳公积金中心可为回户籍地购房的非深户缴存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但其在户籍地申请公积金仍需符合当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