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核发 |
给付对象 |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的遗属 |
行政强制对象 | 无 |
行政强制种类 | 无 |
征收标准 | 无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经济特区社会条例》第四十四条: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府令第257号)第二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
条件 | 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2、办理保险终结手续,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
审批对象 |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的遗属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一式一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如属非火化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土葬的证明原件一份; 3、死者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发展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户名账号页或活期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能力的,还应提供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亡职工不在一地的,也可提供供养亲属居住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
办理部门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罗湖分局养老保险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一楼大厅; 福田分局养老保险科: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大厦3楼; 南山分局养老保险科: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盐田分局养老保险科: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 宝安分局养老保险科:宝安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 龙岗分局养老保险科: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 光明分局养老保险科: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养老保险科: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养老保险科: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号社保龙华分局大楼。 |
联系电话 | 12333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事中: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 事后:申请人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审批程序 | 申请人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业务窗口受理; 核定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