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核发 |
给付对象 | 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 |
行政强制对象 | 无 |
行政强制种类 | 无 |
征收标准 | 无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时累计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从受理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
条件 |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
审批对象 | 申请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档案材料的,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复印在同一张A4张上; 4、申请人本人银行(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发展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户名账号页或活期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申请人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深圳归侨的申请人应提供深圳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高级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职称原始评审档案(验原件); 9、申请人属病退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10、申请人符合退休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11、申请人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在工作简历中详细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的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工种。 |
办理部门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罗湖分局养老保险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一楼大厅; 福田分局养老保险科: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大厦3楼; 南山分局养老保险科: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盐田分局养老保险科: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 宝安分局养老保险科:宝安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 龙岗分局养老保险科: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 光明分局养老保险科: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养老保险科: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养老保险科: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号社保龙华分局大楼。 |
联系电话 | 12333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事中: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事后: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指纹采集手续,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办理指纹验证手续。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准备资料,填写审核表,提交申请; 2、审查材料; 3、核定待遇,出具待遇决定书、或出具不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决定书。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需每年提供指纹验证 |
效力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