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件非常神圣和庄严的事。对于结婚,所有人都希望能有一段美好而难忘的回忆。为保障职工充分享受结婚所带来的喜悦,法明文规定职工有权享有婚假。然而,在现实中,由于部分员工对于婚假的错误认识,导致婚礼留有遗憾。在此,笔者收集到部分,希望能为广大读者解答有关婚假的疑问。
误区一
复婚者婚假只看年龄?
【案情回顾】
张巧(化名)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一次他发现,单位同事请15天婚假去马尔代夫度蜜月,这激发了张巧的灵感,他决定与妻子假离婚,复婚后再度休婚假。张巧的妻子答应了张巧的要求。夫妻俩离婚、复婚、再离婚、再复婚。折腾了两次,张巧得以休了两次婚假外出游玩。
【说法】
国家对于休婚假的时间并没有作统一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按国家规定实行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法定节假日的权利。
张巧和配偶的情况有点特殊,撇开假离婚不说,他们是复婚而不是初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即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不管是初婚、再婚还是复婚,都可以向单位申请婚假。但是,部分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晚婚不仅看结婚者的年龄,还要看是否初婚。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一方符合则一方适用,双方符合则双方适用。
张巧和配偶虽然年龄可能已经不小了,但都不是初次结婚,所以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晚婚。因此,双方各自都只能享受3天婚假待遇,而不能享受12天的晚婚假待遇。
误区二
晚婚假可以任意顺延?
【案情回顾】
2012年国庆连中秋假期总共8天,晶晶打算以这8天为中心拼出一个超长假期来:9月22日星期六举行婚礼,23日星期天休整一天,24日~29日用6天年假,10月8日~17日10天休婚假和晚婚假,不算婚礼的那个双休,共计24天。她想,由于10天假期中还包括了10月13日~14日两天双休日,如果可以再顺延两天,即10月18日、19日周四周五两天再能休息的话,可以连上后面一个双休,就能达到28天,算得上真正的“蜜月”了。她的计划行得通吗?
【说法】
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但未规定遇双休日时也可相应延长。
所以,尽管晶晶10月8日~17日的10天婚假和晚婚假中还包括了10月13日~14日两天双休日,但是如果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婚假、晚婚假遇双休日时也可相应延长,她要求顺延两天假期是没有依据的。
误区三
公司婚假制度不用提前告知?
【案情回顾】
青青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就职,去年年初跳槽到新公司。在原单位的时候,她从已婚同事处得知,婚假在举办婚礼后的一年内有效。但因为当时自己未婚,对这件事也没放在心上。去年6月,她登记结婚。今年4月,刚刚办完婚事的她向领导请婚假时被告知:公司只允许在登记结婚后的半年内使用婚假。
“婚假期限是半年还是一年,到底怎么算?”在心痛错失充裕蜜月时间的同时,青青也觉得很无奈:劳动法和婚姻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过婚假的开始期限。是以结婚证颁发日期还是婚礼日期为准?“如果说由单位自行定夺,是否应该在相关的员工手册或者入职时有所告知?”青青觉得自己损失得有点“冤”。
【说法】
法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讲,应该以登记时间为准。但鉴于我国国情(登记后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婚假时间比较灵活。申请期限为多长,以登记结婚还是以举办婚礼为时间起算点,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
需指出的是,企业在规章制度中适当规定婚假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但应做到期限合理、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