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广东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启动实施全面两孩,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实行两孩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父母去办理登记即可,不需要再办证。
全面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在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同时,将原来独生子女父母产假,调整为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并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都不需要再像以前那样去办“准生证”(也就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所谓的再生育,就是政策内2孩之外,还需要再生育,就需要审批了。
昨日,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回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未婚先育一孩不用再交罚款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昨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种情形可以再生育
省卫计委主任陈元胜表示,本省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取得与国家计生条例的修订一致,修订后的计生条例第十八条已明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对于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再生育行为,广东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合法生育奖30日产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条例也明确了享受优待奖励补助。包括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未婚生头胎 不罚
未婚生≥二胎 罚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提倡生育两子女
三种情况可再生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家里已收养子女
不会影响生二孩
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可再生育一胎。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取消晚婚晚育假
产假奖励三十天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取消二孩审批制
实行二孩登记制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数说二孩
27万
预计最多“全面二孩”生于2018年
省卫计委预测,“全面二孩”政策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年~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年~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5万
粤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已出生约5万人
省卫计委表示,自2013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
新政前后 生育假对比
2016年元旦前
产妇:98天~178天不等
一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一胎产后可申请)+15天晚育假=148天;
一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一胎产后可申请)+15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假=178天;
单独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
单独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剖腹产假=128天;
丈夫:陪产假10天。
2016年元旦后
产妇:128天或158天
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
丈夫:陪产假15天。
婚假有变
2016年元旦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假期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016年元旦后:晚婚假取消,只剩婚假3天。
条例亮点
不论生一孩二孩均享30天奖励假
“全面二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全面二孩”仍然是计划生育。
热点 答疑
元旦起只生一个也无奖励金
再婚“全面二孩”还要等细则
丢了独生证
“老人”仍可领奖励金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省卫计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是,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即“老人”),均可领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省卫计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孩登记可补办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省卫计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头胎≥两孩不可再生
问:根据“全面二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省卫计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了。
收养不影响生两孩
问:假如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卫计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卫计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未婚生头胎 不罚
未婚生≥二胎 罚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省卫计委: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上环结扎凭自愿
不强制也不处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省卫计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规定及相应处罚。
新政八大变化
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 晚婚晚育假取消,产妇多30天奖励假;男方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3 合法生育二孩不再审批,但仍需登记
4 只生一个不再享受奖励优待
5 收养不再影响生育权,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可以再生育一胎
6 “未婚妈妈”第一胎不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7 上环结扎不再强制执行
8 计划生育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