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代通知金”的工资基数
所谓“代通知金”并非正式的概念,是指解除合同时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意思。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代通知金”适用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
1、期满后的解除;
2、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
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中未再规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以何标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注意:这里的“工资”并非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