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九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