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开票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5〕18号)收悉。市华西劳务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用工,其与用工单位结算的款项中包括劳务工的工资及办理等事项的款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这一规定,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在营业额中扣除。对其如何开具发票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营业额的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劳务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可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开具发票,凭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作为营业额的扣除凭证。